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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 | 2012-10-3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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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第10/2012號法律─《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》第六條一款規定: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由其配偶、尊親屬、卑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所提出的禁止其進入娛樂場申請時,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,為期最長兩年。
申請須知及手續
1. 「自我隔離」申請
申請資格: 任何人士均可申請
2. 「由第三者提出隔離」申請
申請資格: 申請者必須為被申請隔離者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及兄弟姊妹
申請限制: 申請必須先得到被申請隔離者的簽署確認
3. 申請隔離期限
申請隔離期限最長為兩年
4. 申請禁止進入幸運博彩娛樂場
申請者可提出禁止進入全部或部分本澳幸運博彩娛樂場
5. 申請手續
6. 批准通知
由遞交申請日期起,本局於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獲批的隔離期起始日及屆滿日。
7. 注意事項
延續隔離期
在隔離禁令期屆滿或由被隔離者提出廢止後,相關者須提出或確認新申請後才可延續有關期限。
廢止隔離禁令申請
被隔離者可在隔離禁令生效期間提出廢止申請,但有關廢止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計滿三十日後方產生效力。
須由被隔離者親臨南灣大馬路762-804號中華廣場11字本局辦公地點辦理有關手續。
查詢方法
如對上述申請資料查詢,歡迎從以下途徑與本局聯絡:
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-804 號 中華廣場11 樓
電話 : (853)8397 3286或8397 3281
傳真 : (853) 2871 2331
電郵 : enquiry@service.dicj.gov.mo
申請表索取地點
本局、社工局志毅軒、本澳幸運博彩娛樂場及問題賭博防治機構均可索取申請表格,或可在本局網頁下載。
申請表下載
『自我隔離』申請表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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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由第三者提出隔離』申請表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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